當事三方
滴滴司機
為啥要我獨自賠償?
市民鐘先生利用空余時間,在成都跑網約車,并在滴滴出行平臺上分別注冊了滴滴快車和順風車業務,經營已有數年時間。3月5日,鐘先生接了十余單快車業務,最后一單目的地位于青白江,送完乘客后,已經是晚上11點左右,他準備返回位于龍泉驛的家,便接了兩單順風車。接上第一位乘客后不久,便在路口發生了交通事故,與一輛白色現代汽車相撞,車輛受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鐘先生負全責,而對方車輛維修費則需7萬余元。
當他找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購買保險時合同中注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現在車輛性質發生改變,我們有理由拒賠。”保險公司在調查中發現,鐘先生有跑網約車的行為,這樣一來便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與鐘先生購買的車險承保合同內容不一致。
“保險公司不賠,滴滴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承擔。”由于事故的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對方車主作為原告,將鐘先生、保險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訴訟至法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定義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相關法規定為“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