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要給租金,天經地義。然而,一旦遇到糾紛,租戶搬離后,就是不愿意支付租金咋辦?29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在執行干警的努力下,申請執行人常某領取到了3982.04的執行款,為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執行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2016年10月,常某與嚴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常某將位于鄭州市的一套房屋租給嚴某經營使用,租期3年。2019年租賃到期后,嚴某續租,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增加一年合同,合同中約定,月租金1500元,物業費由嚴某承擔。但從2020年2月開始,嚴某就一直未支付租金。后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嚴某于2020年5月從常某的房屋中搬出。為討要租金,常某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嚴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房屋租金及物業費共計3929.04元。
因判決生效后,嚴某并未履行,常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嚴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執行文書,查詢了嚴某名下財產狀況,并敦促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然而嚴某則表示,其在租賃該房屋期間遭遇新冠疫情導致營業額受損,應屬于不可抗力,租金可以少交或免交,故不愿履行。執行干警遂結合疫情防控形勢、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質后果和適用規制等,向其進行了多番釋法明理,并向其詳細闡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對其今后經營、生活帶來的影響。
經過執行干警的多次勸說,被執行人嚴某的態度有所轉變,表示愿意履行,隨后,嚴某履行了全部3千余元執行款,案件得以圓滿執結。(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