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南寺郎固村,很多村民都想不明白,為什么王書金還沒死。那里是他的家鄉,在那里他曾經犯下多起強奸殺人案,其中一名死者離他家只有不到100米的距離。(人民網12月7日)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限是審判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屬于人民法院,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在法律上確定被告有罪。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權力能否合法、規范行使,直接關系到公民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因此,必須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國家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法院在運用司法權,進行審判時,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司法公正原則。即司法機關在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正當平等的原則,法院的審判結果也應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即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二是司法獨立原則。即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當然,司法權應當受到監督,但這種監督必須屬于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并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任何機關、個人、社會團體都不得以監督為名,任意干涉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
三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即司法機關審判案件應當平等適用法律,對于任何人、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不允許特權的存在;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司法救濟的大門為所有公民敞開。
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為有罪。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這一項神圣職責。筑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文/法府書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