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是處于充分競爭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其次,《試點意見》也明確是針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試點,具體而言有四大條件。
一是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二是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四是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根據這樣的試點條件,意味著往往以國有獨資形式存在的公益類企業并不在此次試點范圍之內。而工業收入和利潤九成以上來自企業集團外部市場也規避了較大關聯交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