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厲懲處,著力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證難、定罪難。
“嚴懲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的上游犯罪行為公檢法可以并案處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手“亮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核心內容。
境外并非法外之地
據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介紹,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一),4年來,全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適用刑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意見一偵查、起訴、審判了一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其關聯犯罪案件,95%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有效打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類案件發案率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達到了50%,去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高達353.7億元。”李睿懿說,隨著現代通信和移動支付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境內打擊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非法交易手機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
意見二針對司法實踐中新的突出問題,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即“兩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李睿懿介紹,在嚴厲打擊的高壓下,境內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已經向境外轉移,對境內群眾瘋狂實施詐騙。據統計,目前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同時,受諸多客觀因素所限,公安機關在境外通過警務合作或者司法協作等方式取證,執法難度極大。為此,在意見一規定認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的基礎上,針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新特點,意見二專門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正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不要錯以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擊盲區,不要誤以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滅證據,能鉆法律空子,這都純屬幻想。如果你們仍執迷不悟、心存僥幸、繼續作惡,縱在天涯海角,也難逃法網,必遭嚴懲。” 李睿懿在發布會上強調。
據介紹,意見二堅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原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都是集團犯罪或者團伙犯罪,具有組織嚴密、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等特征。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要堅決從重處罰。但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應當綜合考慮其地位作用、主觀惡性、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從寬處罰。特別是近年來發現,有犯罪集團蠱惑、利誘在校大學生、剛畢業的大學生參與實施詐騙,對于這類人員,只要其懸崖勒馬,真誠悔罪,就應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依法從寬處罰。對于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危害相對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大管轄”覆蓋盲區
“意見二進一步完善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李睿懿說,意見一根據實際情況,對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作出了較為全面的列舉式規定,以方便執法辦案,初步解決了此類案件管轄難的問題。但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呈現鏈條化、產業化趨勢,大量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軟件以及“貓池”、GOIP等硬件設備被用于犯罪活動,對司法機關提出了新挑戰。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意見二將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機卡、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時通訊信息的發送地、到達地等,“貓池”等網絡硬件設備的流轉地等,均納入管轄范圍,繼續堅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上下游關聯犯罪實行“大管轄”原則,確保順利推進案件辦理和訴訟,更加精準、高效地打擊此類犯罪。
李睿懿表示,為全面查清犯罪事實,方便訴訟活動,確保打擊有力,意見二規定,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層級犯罪鏈條的;還有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群組、資金賬戶、作案窩點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認定犯罪存在關聯,公檢法機關可以并案處理。
李睿懿指出,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跨地域性特征,為解決異地辦案調取證據問題,充分發揮公安機關信息化平臺作用,意見二還規定,辦案地公安機關可通過信息化系統調取異地公安機關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等相關證據材料,并對調取人員、調取形式、調取程序進行了相應的嚴格規范,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時也解決了傳統的異地調取證據材料耗時長、效率低的問題。
“此外,意見二規定,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時,查扣在案的涉案賬戶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比例返還,盡最大力度挽回被害群眾的經濟損失,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李睿懿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