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現場
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此事一經報道,引發眾議。
昨晚(3月17日)浙江省檢察院副巡視員岳耀勇,更是專門在其個人公眾號“勞月夜聊”推出一篇評論《公判大會說明了什么?》,隔空喊話,嚴批閬中法院公審討薪者的行為。
“這次公判大會至少說明兩點,第一是‘依法治國’的路還很長,第二是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專業素質實在還很欠缺。”
岳耀勇直截了當地點出公判大會的不合法不合理,法治君為其說真話、說人話的勇氣點贊,故特此摘錄原文,供讀者朋友們一閱。
以下是評論正文:
今天看到報道,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公開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
至此,這起在當地轟動一時的農民工討薪演變為妨害公務的事件塵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對自己不理智的行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響了理性維權的警鐘。
看完這篇報道,只有一聲嘆息。從事司法工作30多年,親眼看到中國法治建設的進步,但也親身感受中國法治建設的艱難。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依然還有“公判大會”存在,心中不由得涌上一陣悲涼。
那些嘴上高喊“依法治國”的領導們,那些口口聲聲“法律至上”的法官們,你們心里究竟有多少“法治”的理念?
一個星期前,看到有人大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設“偽造、變造民用機動車號牌”罪時,我在這里發過議論,認為“依法治國”不是“刑法治國”。動輒以“入刑”了事恰是缺少法治理念的表現。中國古代社會也有法律,但那是面對普通百姓的嚴刑峻法,是“刑不上大夫”的“酷刑治國”,與現代法治理念強調的公平、公正、權利、義務有著天壤之別。此法非彼法也!而我們有不少同志不了解這一點,居然把從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示眾”作為警告、遏制犯罪的法寶,始終不肯放棄。
我以為,公捕、公判大會與把囚犯人頭掛在城樓上示眾沒有本質的區別。
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就聯合下發《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
1992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又規定“嚴禁將死刑罪犯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或變相游街示眾。”
可是,時至21世紀,居然還有公判大會,并且上網大肆宣傳。豈非咄咄怪事?今晚我之所以要就此發一通議論,更多的原因是,這個公判大會既不是地方黨政領導召開的,也不是基層法院召開的,而是堂堂一個人民法院召開的!
在法律尚未普及到位的今天,基層黨政領導不了解法律程序規定還情有可原,但一個人民法院也會召開這樣的公判大會就不可原諒了。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該“開庭”宣告判決,而不是“開大會”宣告判決。這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規定。現在的法院都有完備的法庭,無需像30年前那樣借用劇院開庭了,更不應該到廣場上去“公判”。此案本可以在法庭里判決,然后通過各種媒體告訴公眾。這樣既符合程序規定,又能達到宣傳效果。
可是,我們的法官們偏偏要到廣場上去“公判”,變相地讓被告人示眾!當司法體制改革正在研究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待遇時,法官檢察官如果還如此缺少法律專業素養,缺少基本法治理念,怎么讓人服帖!
這次公判大會至少說明兩點,第一是“依法治國”的路還很長,第二是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專業素質實在還很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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