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楊某在擔任某銀行上海浦東支行零售業(yè)務部副經(jīng)理期間,利用自己的工號或冒用其同事的工號,登錄銀行個貸查詢系統(tǒng),非法查詢并下載他人征信信息共計1萬余條。隨后,被告人楊某將這些信息以每條25元至5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7萬余元。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退賠了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金融機構(gòu)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本單位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在案發(fā)后退賠了全部的犯罪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作者:黃安琪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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