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蔣洪偉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間,在廣州先后注冊成立廣東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繼在內地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政府部門融資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采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法,在內地范圍內向社會進行非法集資。
經司法會計鑒定,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等四家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間非法集資金額近百億元,受害的社會民眾人數逾23萬人次。
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洪偉相關帳戶,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集資款除了用于廣東邦家公司等相關公司業務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擴大非法集資規模外,還將集資款用于上述被告人等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共55206.43萬元、參與集資的社會公眾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萬元,從而制造社會公眾的集資款得到高額回報的假象,達到進一步吸取社會公眾集資款的目的。
同時,本案有部分集資款蔣洪偉無法交代資金去向,上述公司的賬冊記載不清,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巨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法院判決蔣洪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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