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25日訊
由于注冊地址被媒體報道稱為一處建筑工地,*ST新億(600145)收到上交所問詢函,上交所要求公司對此進行核實,并就公司破產重整案的管轄權問題發表明確意見。2月25日晚間,公司披露了回復上交所問詢的公告。
對于注冊地址是否為建筑工地的質疑,*ST新億表示,目前公司的工商注冊地址位于新疆塔城地區塔城市巴克圖路六和廣場遼塔贛商大廈,目前大廈已基本完工,但因大廈周圍的配套設施尚不完善等原因,公司為了開展工作的方便,暫未搬入該地址辦公,但公司已實際在新疆塔城市正常辦公并開展了相關工作。公司已在工商注冊地址旁邊的塔城市遼塔新區辦公樓二樓設立了辦公場所,保障了公司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公司重整期間的債權申報等重整工作即在該辦公場所進行。
此外,*ST新億指出,公司主要業務的開展、合同的簽署是在塔城市完成的,公司已在工商銀行塔城分行開立了基本銀行賬戶,以保障公司在塔城市開展工作的資金需要,公司已按照相關規定向塔城市稅務機關履行了納稅義務,公司的工作人員已在塔城市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針對公司破產重整案的管轄權問題,相關媒體報道提出,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305號應該為該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依法應當由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ST新億住所地并不在塔城地區,塔城中院依法不具備管轄權,其出具關于重整事宜的全部裁定均應為無效裁定。然而,倘若塔城中院的全部裁定被視為無效裁定,則意味著公司的重整計劃完全作廢,而公司也極有可能因為2015年繼續虧損而被暫停上市。
新疆金橋律師事務所受*ST新億的委托發布意見指出:第一,*ST新億的注冊地址、住所地在新疆塔城市;第二,*ST新億的實際辦事機構所在地在新疆塔城市;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相關規定,塔城中院享有對*ST新億破產重整案的管轄權。
據此,*ST新億表示,塔城中院依法享有公司破產重整案的管轄權,因此,該案的管轄權不存在問題,塔城中院依法作出的重整裁定的效力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