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提供的《釋放證明書》顯示,李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于2016年2月5日被拘留,現因現有證據不構成犯罪,經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決定,予以釋放。其落款為南開區看守所。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獨家報道河北唐山男子李進莫名被列為網上追逃對象,被天津南開區看守所關押16日后,于2月21日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2月25日下午,李進的家屬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天津警方已經前往唐山,對抓錯人給其帶來的影響表示歉意。
李進提供的《釋放證明書》顯示,李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于2016年2月5日被拘留,現因現有證據不構成犯罪,經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決定,予以釋放。其落款為南開區看守所。
先讓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帶大家簡單回顧一下這個農歷新年,河北唐山21歲小伙李進是什么過的——李進是河北唐山豐潤區居民,今年2月4日,去當地車管所補辦駕駛證出示身份證后被告知為網上追逃對象,隨后被唐山豐潤區永濟街派出所民警帶走,當晚被關押在豐潤看守所。
李進的母親張女士被告知李進與一起天津的網上追逃案件有關,需要協助調查。張女士稱其了解的案情為,2015年10月份左右,天津一輛本田車被盜,兒子李進被指參與銷贓。
2月5日,李進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南開區看守所關押,在隨后的兩次提審中,李進表示對于警方指控的案子毫不知情,自己從未參與過違法犯罪活動。
被天津南開區看守所關押16日后,李進于2月21日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李進被拘留及釋放時間表
2月4日(臘月二十六)下午3時30分許
李進與母親來到豐潤三場車管所補辦損壞的駕駛證時,一同被民警帶往永濟街派出所。并在派出所被告知,李進與一起天津的網上追逃案件有關,需“協助調查”。
2月4日(臘月二十六)晚李進被羈押于豐潤看守所,家屬未收到拘留證明。
2月5日(臘月二十八)李進被移交到天津南開區看守所,由南開區公安分局刑偵八支隊人員提審,詢問了李進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2月8日(正月初一)張女士生日,羈押于南開區看守所失去自由的李進無法陪伴母親。2月17日(正月初十)刑偵隊再次對李進提審,詢問李進是否參與去年10月盜搶車輛銷贓。2月21日(正月十四)晚張女士接到天津警方通知,李進無罪釋放,家屬連夜趕到天津將李進接回。
對于過年時候突然失去自由,李進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警方沒有任何調查就追逃合法公民,剝奪人身自由,我需要一個道歉。”李進的要求終于等到了結果——2月25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宣傳處工作人員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市局高度重視李進的案子,目前相關工作人員已前往唐山,對抓錯李進一事當面致歉。同日下午,李進母親張女士表示,天津市公安局信訪人員和南開公安分局相關工作人員已經向兒子當面道歉,“他們很真誠,這下孩子終于沒有心理壓力了,我們接受道歉,對于處理結果也表示滿意。”張女士表示,對于賠償方面不便透露,接下來也有可能申請國家賠償。
觀點
網上追逃抓錯人,豈能一紙釋放證明了事
據報道,今年2月4日,僅是去當地車管所補辦駕駛證出示了身份證,21歲的河北唐山豐潤居民李某便被告知為網上追逃對象,隨后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南開區看守所。關押16日后,因證據不足,他于21日被無罪釋放。
李某莫名其妙被抓后,除夕之夜在看守所寂寞度過,錯過母親大年初一的生日,氣惱不已的他指責警方,“沒有任何調查就追逃合法公民”,表示自己“需要一個道歉”。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直到李某父母到天津把他接回,也只收到了一張釋放證明。
說實在的,作為公安機關,不可能是福爾摩斯,難免辦錯案,這可以理解。可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跨省追逃”失準,需要向當事人講明。如今,因當地警方“拒絕接受采訪”,詳情還尚不為人所知,倘若是因為某些偵查人員的失誤失責,恐怕還需揪住尾巴不放,依法公開追責,以免再出紕漏。
其實,就算是由網絡或機器故障所致,也得向被錯誤羈押的當事人說個明白。無辜者受了莫大的委屈,豈可用一紙信息有限的釋放證明,云遮霧繞地敷衍打發了事,總得告訴個緣由吧。
還有,誤抓了人,有關部門說聲道歉,真有那么難嗎?《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或許,在有關部門看來,釋放證明發給無辜者,也就代表歉意了。然而,從本質上審視,釋放證明只是證明偵查機關已對被釋放者解除羈押措施的法定文書,并不代表職能機關的正式道歉。
當然,想要對方道歉,也有解決之道。對于被錯誤羈押的李某,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有被錯誤拘留、逮捕等侵犯人身權情形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問題是,這聲道歉需要當事人走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定程序,不僅花費時日,更耗費精力,能否證明“致人精神損害”,尤其不易。其實,對于有關部門而言,拘捕錯誤再予以釋放,并且開出證明書,“網上追逃”錯誤早已心中洞明,為何非得顯示權力的傲慢與漠然,坐等法定程序?何不再主動一點,對受害者致一聲真誠道歉呢?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原載于新京報2月25日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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