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曹縣交警協勤宋強刑事自訴曹縣某村農民孫峰犯誹謗罪一案,日前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孫峰因網絡發(fā)帖誹謗宋強被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通訊員王群記者王茜
2014年3月28日中午,宋強與同事在隊長帶領下協助治理無證、無牌、酒后駕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當巡邏至許單路曹縣魏灣鎮(zhèn)戶花園村西頭時,發(fā)現孫峰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從東向西行駛,宋強即示意孫峰停車接受檢查,但孫峰將車停到路邊后即棄車逃跑,宋強隨即追趕孫峰。孫峰在逃跑過程中不慎摔倒在地,腿部受傷。宋強與其他同事先后趕到,見孫峰躺在地上并喊腿疼,宋強等人遂將孫峰抬到車上。經詢問,孫峰稱自己沒有駕駛證,且購買的摩托車是二手,害怕檢查才棄車逃跑。后交警人員組織車輛和人員將孫峰送曹縣同善醫(yī)院檢查治療。
事后,孫峰以其被交警人員打傷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因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孫峰自2014年4月開始捏造其身體損傷是宋強對其暴力毆打所致的虛假事實,并以“孫峰2014”、“孫峰abc”等不同的虛擬身份分別在新浪微博、騰訊微博等網絡上,發(fā)布《血淚控訴腿被山東省曹縣交警打殘》、《山東省曹縣交警打殘人》 等多個帖文或視頻。2014年10月22日,經曹縣公安局遠程勘驗,孫峰的帖文瀏覽量達10753次,被轉載201次。2015年2月12日,經曹縣公安局再次遠程勘驗,孫峰的帖文瀏覽量達61558次,被轉載314次。孫峰的行為,使宋強的人格和名譽受到嚴重損害。
今年7月份,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孫峰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孫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峰無視國法,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之規(guī)定處罰。綜合孫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菏澤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孫峰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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