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證監會披露了郎酒股份IPO提出53條反饋意見,要求保薦機構廣發證券核查并披露。
其中包括郎酒一直受備關注的商標問題。
據了解,四川省瀘州市政府對郎酒進行改制時,其商標權并沒歸給郎酒的控股股東郎酒集團,而是將“郎”牌 133 個已注冊和待審的商標無償劃撥給其時的國有獨資公司古藺縣久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盛投資)。
2017年,郎酒與久盛投資簽署的《商標許可使用合作協議》,約定久盛投資將“郎”牌商標獨占、有償許可郎酒股份使用,期滿自動延期,郎酒股份按雙方約定每年向久盛投資支付商標使用許可費。
目前久盛投資的股權結構為郎酒股份 80%,古藺國資 20%。
在上述反饋意見中,證監會對此提出,郎酒通過子控股子公司久盛投資持有主要商標和專利。寶光集團依據《無形資產使用許可合同》取得久盛投資40%股權,根據《補充協議》“2009年1月1日起商標等無形資產價值增值部分歸品牌投入方所有”的約定,寶光集團陸續再取得久盛投資累計40%股權,合計持有久盛投資80%股權。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詳細核查:郎酒主要產品商標、專利(如“郎”牌等)對發行人的重要性情況;主要產品商標、專利的歷史沿革及權屬變更情況;發行人未直接擁有和控制主要產品商標、專利的原因;發行人對主要產品商標、專利的控制力情況;發行人關于主要產品商標、專利控制的下一步打算;發行人歷次取得久盛投資股權的合法合規性是否得到瀘州市政府確認,瀘州市政府是否有權對此確認;發行人通過擁有久盛投資80%股權而擁有“郎”牌商標部分產權,商標類無形資產是否可以依法拆分產權及法律依據,是否影響發行人獨立使用該商標,是否對資產完整性和業務獨立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是否存在制約其獨立使用商標的約定條件;寶光集團和郎酒集團目前擁有的與酒類業務相關的商標情況,是否因根據資產完整性,全部納入發行人主體。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就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出具明確意見。
此外,對于規范性問題,證監會還提出,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郎酒醬香型產品與貴州仁懷地區白酒企業尤其是茅臺、國臺的競爭關系,優勢以及前景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對于證監會所提反饋意見,白酒行業分析師蔡學飛對藍鯨財經記者表示,上市前對于企業相關競爭關系的征詢是正常流程,何況郎酒的上市已經籌備許久,沒有突發重大事件影響的情況下,參照目前酒業板塊的資本活躍程度,郎酒上市問題不大。朱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