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29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的通知》,對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后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3%(含本數)。
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核心城市,東莞近年來房價漲幅明顯。為了調控房價,東莞已經發布多項調控政策。此次新政是繼去年7月東莞出臺樓市限購、限轉讓政策及今年2月發布6條樓市重磅新政后,再次出臺樓市新政。
根據此次新政,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和“一房一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以捆綁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并捆綁收費等違規行為。東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加大對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的監管力度,并加強聯合懲戒。
根據通知要求,經審核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10%,地面建筑層數4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25%。 (李映民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