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通知》要求嚴格駕駛員終端軟件的發放和使用管理,防止社會車輛利用手機打車軟件從事非法運營。打車軟件的服務收費,應符合當地出租汽車運價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違規加價議價。
對于不接受統一管理、違規發放駕駛員終端軟件、在軟件上提供違規加價議價功能及其它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協調督促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可要求出租汽車企業與駕駛員暫停使用該手機召車軟件。
李志強表示,對于《通知》中提出的若干要求,例如接入統一平臺管理等,交通運輸部不設立時間節點,各地可根據地區狀況設定時間表。至于統一平臺,是新建一個平臺,還是依據現有平臺進行改造,也由各地去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