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蓮花健康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執恢20號《恢復執行通知書》。
主要內容如下:“本院于 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周法執字第 46-8 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與蓮花健康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蓮花味精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因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本院決定恢復(2006)周民初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公告稱,2006 年,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簡稱“國開行”)與蓮花健康、河南省蓮花味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蓮花集團”)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經周口中院審理,做出(2006)周民初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蓮花健康償還國開行本金 99,577,909.47 元,利息 1,349,727.03 元,違約金 759,276.36元。蓮花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查詢公司檔案顯示,本案執行期間,雙方當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協調下,口頭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蓮花健康償還國開行 3,000 萬元,本案執行終結,債權債務消滅。2009 年 11 月 18 日,國開行河南省分行向總行發出《關于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貸款化解的請示》,分行建議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見。2009 年 12月4日,總行以《關于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執行方案的批復》批準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 年 12 月 21-22日償還了國開行 3,000 萬元。2009 年 12 月 24 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執字第 46-8 號《裁定書》,裁定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目前,公司對上述恢復執行事項存重大異議,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公司認為,國 開行債權已經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下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清償完畢,國開行對公司依法不應享有任何債權權利。同時,公司已于2019 年在周口中院主持下通過破產重整對歷史債權債務關系進行統一清償和處理,破產重整期間,國開行并未向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即使國開行仍主張對公司享有債權權利,也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向公司補充申報債權并根據債權最終審查確認情況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獲得清償。為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充分尊重破產重整程序的法律效力,公司已向周口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