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開采黃河河砂4000立方米能賺多少錢?能判啥刑?1月11日,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聯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黃河流域環資案件集中管轄的典型案例。
2019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閆某、王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到鞏義市河洛鎮黃河北岸灘區擅自開采黃河河砂4000立方米,后于2019年7月2日被鄭州黃河河務局鞏義黃河河務局巡查時發現,經鞏義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查獲的河砂價值人民幣304000元。
鞏義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閆某、王某涉嫌非法采礦罪向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王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嚴重,依法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某、王某犯非法采礦罪,系共同犯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閆某系自首且立功、王某系立功,且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夠自愿認罪認罰,綜合全案量刑情節,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閆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上繳國庫。
【說法】“禁采區”,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沙等行為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河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的規定,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范圍內屬于“禁采區”,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沙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及河南省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罪數額認定標準,河砂屬于礦產;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禁采區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黃河河砂對于維護黃河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等具有重要作用。
被告人閆某、王某不僅無證開采、破壞性開采,且在有關部門多次制止,責令拆除挖沙設備、修復損壞河堤的情況下,仍置若罔聞,給國家礦產資源和黃河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在“禁采區”擅自采砂價值達304000元,依法應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大背景下,依法打擊非法采礦行為,有力地震懾了犯罪,維護了國家和集體利益,對促進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黃河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具有典型意義。(記者 段偉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