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焦作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根據《辦法》,焦作市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除國家和省特殊規定外,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達到概算深度),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其中對國家和省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提到,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