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環境是市場主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良好的營商環境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關鍵。9月21日,«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 »(以下簡稱«條例 (草案)»)提請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審。
«條例 (草案)»共8章86條,對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外部環境等作了具體規定,加大對損害營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優化營商環境哪個政府部門“挑頭”?擬明確
“目前,我省省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是發展改革部門,但是市、縣兩級的主管部門還不統一,不利于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和開展執法監督。”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新民介紹,為了理順我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管理體制,加大對營商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 «條例 (草案)» 在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在第七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對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破解融資難,擬要求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
融資難、融資貴,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難題之一;企業報裝水電,個別部門存在效率低的情況;《條例(草案)》在破解這些問題方面有何具體規定?
記者了解到,針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普遍反映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條例(草案)》要求政府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鼓勵支持金融機構積極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豐富信用擔保融資及動產、權利擔保融資,不得對中小企業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激勵機制和授信盡職免責機制,及時查處融資服務時存在的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各類不規范行為。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