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起,按照省醫保局要求,洛陽市對29種藥品開展支付標準試點工作,市民在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這29種藥品超出支付標準范圍也可享受一定比例報銷。
記者從洛陽市醫保局獲悉,本次開展支付標準試點的29種藥品,均是為滿足不同患者住院和購藥需求。
洛陽市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現行醫保政策,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住院治療或購藥時,根據藥品類別,原則上按通用名(含劑型)確定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在標準范圍內可享受醫保報銷。“依照病情和個人經濟能力,部分參保患者在治療時,可能使用同類型(價格一般較高)卻不在支付標準范圍內的藥品,以往這些藥品不予報銷,調整后,此次29種藥品也可按一定比例報銷。”該負責人說。
具體標準為:
參保患者使用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參保患者和醫保基金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按政策規定分擔。
參保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參保患者自行承擔,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參保患者和醫保基金按政策規定分擔。納入試點的藥品,醫保基金按照藥品說明書支付。
以某品牌健胃消食片屬于醫保目錄內藥品,每盒8元定為支付標準為例:
第一種情況,參保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使用A廠健胃消食片時,在未超出支付標準范圍內醫保報銷按政策規定分擔。
第二種情況,如在治療過程中,參保患者希望用同通用名但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其他廠家或價格較高的其他品牌健胃消食片,以這種品牌每盒價格為15元為例,按原有政策15元須由患者全部自費,但是,此次試點,超出支付標準8元的7元錢由參保患者自行承擔,支付標準8元以內部分由參保患者和醫保基金按政策規定分擔,一定程度上給了患者更多用藥選擇權,同時也幫患者分擔一部分費用。
據悉,此次試點周期暫定兩年。試點期間,如國家醫保局出臺關于支付標準的正式文件,則按照正式文件精神做調整。
來源:洛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