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警方偵破一起利用“暗網”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查獲公民個人信息近億條。信息高速互聯的今天,誰能保證自己的身份證件永不丟失?誰又能保證自己的信息不被泄漏?
8月,河南洛陽一名刑滿釋放女子銀行卡被凍結,隨后得知自己服刑期間被辦理信用卡透支兩萬多元且逾期;9月,河北張家口一對患癌夫妻被冒名貸款幾十萬元成“老賴”,致全家低保被停。這兩起匪夷所思的居民“被貸款”新聞,再度引起大眾對銀行放貸風險管控的關注。
公民“被貸款”已經不是新鮮事,年年時有發生。在銀保監會官網以“冒名貸款”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可以發現,僅5年內,全國銀保監系統公開處罰的冒名貸款案件就有152起。“被貸款”事件的受害者大多文化水平低、上了年紀,不了解信貸政策、不熟悉網絡,甚至多年后才會發現名下有了貸款,發現之后維權能力也很弱,大多求告無門。
探究“被貸款”事件頻發的原因,是法律法規不完善嗎?顯然不是。近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相繼出臺,制度上已無漏洞,那為什么,銀行系統仍然織不嚴防控放貸風險、嚴格放貸流程的網呢?
員工違規授信、銀行審查不嚴致“被貸款”不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銀行貸款發放應做到“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銀行放貸有一套完整的流程,首先需要本人提出申請,然后銀行做調查確認,最后向本人發放貸款。這些“被貸款”的居民,既沒有提出過申請,也沒有收到貸款的錢,卻需要償還貸款,逾期還會上征信“黑名單”,實在很冤。
根據銀監會的調查,冒名貸款案件多為銀行內部人員違規授信所致。
一位前銀行工作人員表示,貸前調查會對貸款人的身份進行核實,調查后還會對材料進行二次審核。如果能嚴格遵照流程執行,被冒名貸款的可能性不大。但由于銀行的層級鮮明,如果貸款項目是高層經辦,又或者關系疏通到位,那么審核的工作人員基本上只要看手續齊全就會通過,這也讓違規授信有了空子可鉆。
他還透露,有的銀行片面追求業務規模發展,也會對貸款可能存在的風險“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把控貸款合規合法的職責失守。
“冒名貸款”的社會危害毋庸諱言,尤其是導致當事人已經上征信“黑名單”的時候,是加倍的傷害。2015年,山西大同幾十名農民遭遇“被貸款”,一度造成當地村民排隊到人民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亂象,社會影響極壞。
授信違規成本低,監管部門應加大追責力度
媒體報道顯示,河北張家口“被貸款”夫妻發現問題后先是找到涉事銀行職員,該職員不僅大方承認確實使用了被害人的信息貸款給別人,還叫囂“我頂多被判兩年”。
這名違規的職員最終被警方逮捕,每一起“被貸款”事件銀行幾乎都以同樣的方式處理了:揪出涉事員工,走司法程序,與受害人協商調和。銀行方面卻鮮有反思,只把責任歸咎于“內鬼”或“家賊”,如果當時辦理貸款的員工已經離職,甚至無法盡到調查的義務,冰冷至極。
曾經幾起“被貸款”事件中,還有銀行方面堂而皇之表示自己也是受害方!的確,如果是員工違規授信,貸款最后收不回來成了壞賬,銀行也遭受損失。但“被貸款”導致的負面后果足以擊垮一個正常人的生活,作為龐大強勢的機構,銀行所受到的傷害是不能與普通民眾相提并論的。
通過這些“被貸款”事件的調查可以發現,雖然表面上看來貸款文件手續齊全,但文件中貸款人的簽名、指紋等都無一能核對得上。“內鬼”也好,“家賊”也罷,其實都反映了銀行系統在內控機制上還有很大的漏洞要補,尤其是在審核環節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銀行應該為自己的管理問題承擔責任,即便有損失也是咎由自取。
業內人士稱,對于大部分“冒名貸款”案,監管部門最后的處罰都是個不大不小的金額,授信違規成本低。應當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事后追責和補償制度,暢通當事人的維權渠道,減少對他們的傷害,不良征信記錄及時清理。
在當下,信用是公民最重要的資產之一,這份資產的生殺予奪很大程度上握在銀行手中。“被貸款”會讓一個普通人的信用報告一敗涂地,如果不能嚴格內控、規范審批,銀行的信譽總有一天也會崩潰。(財經豫言 王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