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原沁陽市委書記魏新洪受賄案,6月21日在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號審判庭開庭審理。
據了解,因涉嫌受賄,魏新洪于2015年7月30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當日由新鄭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于2015年11月10日經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11月11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賄犯罪,于2015年11月25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11月2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魏新洪利用擔任沁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沁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征用土地、日常工作和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財物950.4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和1萬元購物卡。
另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魏新洪先后4次向581廉政專戶繳納共計15.1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新洪利用擔任沁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沁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950.4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和1萬元購物卡,其中4.5萬元系索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為證明指控事實,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
法庭辯論終結后,被告人魏新洪依法作出了最后陳述,除對個別指控有異議外,對大部分犯罪事實予以供認,對自己的罪行表示深刻懺悔,請求法院從輕處理,給與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