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洛陽市國資委發布《關于監管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范發展的意見》。
《意見》圍繞全面把握基金業務發展的作用和風險,明確開展基金業務的主要原則,把握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關鍵轉變,完善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相關配套措施,優化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的國資監管五方面出臺17條措施。
《意見》指出,監管企業應把防范,化解基金風險放到重要位置,原則上不得參與不具有控制力的劣質后級投資基金,不得以承諾最低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承諾回購本金,差額收益補足及其他附加條款等債務性方式建立或投資基金。從基金設立,日常管理,投資決策,風險處置,清算退出,考核評價等各方面,全過程,全方位,多層次加強對建立風險預測監測機制,完善風險監控指標,重點關注改變投資主業,轉移資金,出現重大投資損失等風險情況。
監管企業投資基金的規模與方向和與主業經營范圍,自身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地位,管理水平等相適應;監管企業要按照服務主業發展的基本原則開展業務,主要投向與主業相關的橫向投資并購或初步延伸產業鏈,支撐企業加快創新轉型發展,實現與主業構成協同效應或對主業形成良性擴展的效果。監管企業資產負債率偏高,現金流緊張的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投資基金;原則上不得舉債投資基金(投資符合政策導向的政府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除外);不得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采用其他形式的連帶責任;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資基金;不得替代他人代持基金;不得通過新設基金,委托貸款等金融方式進行非主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