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認為,本案嚴重暴力行為發端于小區之內,終止于緊鄰小區門衛室外側,追逐中被害人與 張某先后經過小區門衛室,整個暴力行為并無中斷,是一個持續行為,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制止。
事發時保安完全可采取力所能及的行為,最起碼也應對行兇者予以呵斥。而緊鄰案發地的門衛室內有兩名保安,馬路對面的北區門口也有一名保安,據公 安筆錄,張某在傷害男孩時,一名保安即已發現,但其“并未在意”,更不要說采取制止措施,當張某實施最后的瘋狂行為時,近在咫尺的三名保安仍無動于衷???見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