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敗訴后提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150萬元價格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 協商確定,一經達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回國后,雙方并未就房屋價格重新商議,而是直接辦理了過戶手續,可見雙方約定的買賣房屋事宜及房屋價格是 2012年12月9日就已協商確定。原告以價款過低,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不予支持。后王女士上訴要求改判撤銷合同。
被告愿補款原告想要房
昨天,王女士當庭表示,證據顯示,王先生首先提出以150萬元購買,提及賣給別人會多點。正是此話導致其夫認為弟弟顧及親情,實際價格也就多個三五萬元。她說,若當初知道市場價高于約定的幾十萬元,她是不會簽署合同的。
而王先生一方稱,約定的房屋價格和評估價格接近,不屬于重大誤解。雙方最初協商130萬元,但對方沒認可,后通過郵件定下150萬元。而當時周邊房價也就130萬元。
王女士則反駁,丈夫回復的郵件沒有其本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代表她。過戶后,雙方曾商量退房,王先生也同意。如果認定郵件有效,雙方的退房協議也應有效。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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