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志,男,1967年9月生,漢族,河南省唐河縣人,博士學歷,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曾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云南省公路局副局長、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逮捕。該案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交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受理了案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過程中褚中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供認不諱,褚中志及其辯護人就部分事實、情節和量刑等方面進行了辯解和辯護。褚中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擔任昆明市國土局副局長、局長、云南省國土廳副廳長、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鄒某、尹某、武某、王某、劉某、周某、包某等請托人所送人民幣340余萬元、美元1萬元,干股人民幣55萬元,并為相關請托人在加快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土地交易手續、調整用地指標、違規進行土地退儲等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褚中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相關辦案部門對其宣布采取調查措施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雖不具備成立自首的構成要件,不屬自首,但可依法從輕處罰。褚中志在案發前已主動上繳部分受賄款,其余受賄款在案發后其家屬已代其全部退繳,并主動履行財產刑,可酌情對褚中志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褚中志當庭表示不上訴。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