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二中院,智障人李闖(化名)正接受法庭審理。新京報記者 尹亞飛 攝
新京報訊 (記者李禹潼)因覺得放火“好玩”,江蘇智障青年李闖(化名)乘火車到北京,在3天內連放5把火,造成兩人被燒死,多人財物受損。昨日,李闖因被控放火罪在二中院受審。
第五次放火后現場被抓
今年31歲的蘇州人李闖,被鑒定為中度智能障礙。公訴機關指控,他于去年5月13日至15日,在豐臺馬家堡西里多棟居民樓一層樓道內,用打火機引燃樓道內停放的三輪車、自行車等,致使36歲黃某、29歲楊某(孕婦)被燒死,多位居民的交通工具及家中財物受損或損毀。
每次放火后,他都留在原地,直到火燒起來才離開。15日晚9點半,在北京完成第五次放火后,留在現場的李闖被警方抓獲。
此外,預審期間,公訴機關又掌握到李闖曾在2013年11月8日和9日,在蘇州兩次縱火,造成多輛機動車受損或燒毀。
公訴機關認為,李闖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死亡,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自稱放火因“好玩”
昨天上午10點,李闖被帶入法庭。其表情和語言表達明顯與正常人不同。
在回答公訴人提問時,李闖總是咧嘴笑著。他表示能聽懂問的問題,但半天才能擠出兩三個字。也因此庭審從10點持續到下午1點多。
“認罪”,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他一邊點頭一邊吃力地回答。他表示,自己案發前5天從老家“蹭”火車到北京,在網吧住了幾天后,從超市買了打火機,在車站附近轉悠,選擇放火地點。
“放火,好玩”,問及放火原因時,他吃力地擠出這四個字。他說知道放火的危害是“燒死人”,還搖頭表示并不希望把人燒死。
李闖的辯護人認為,李闖的犯罪動機是“好玩”,并不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主觀惡性較小。其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未當庭宣判。
延展
若被害人追責 監護人或需擔責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葛磊介紹,無民事行為人或限制民事行為人對他人造成侵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侵權責任。在民事賠償上,如果無民事行為人或限制民事行為人有財產,先從當事人財產中進行賠償,不足的再由監護人進行賠償。本案中,被害人只有提起訴訟才能要求放火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向限制民事行為人追責。此外,被害人如果在事件中也有過錯的,在提出賠償時也需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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