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孩子不幸身亡
經審理查明,今年4月10日上午9點過,被告人賈某邀約張某、彭某、許某3人到其家中喝酒,許某還帶上了自己2歲大的兒子圓圓。到上午10點過,許某已經喝醉了,于是到賈某屋內睡覺。
許某去睡覺后,留下圓圓在桌邊玩耍,賈某等3人則繼續推杯換盞。席間,圓圓用小瓷杯子裝水,與賈某、張某、彭某3人碰杯。將瓷杯內的水喝完后,圓圓又端起了父親許某沒有喝完的約2兩白酒,繼續“干杯”。
起初,見圓圓要喝白酒,彭某、張某進行了勸阻,但是,賈某認為圓圓可以喝點白酒,兩人便沒有再阻攔。隨后,賈某還拿出了一支煙給圓圓點上。
就這樣,3名大人、一名2歲男童,在一起相互碰杯、敬酒對飲,直至當天中午11點過。此時,圓圓已經喝得大醉,彭某見狀,便將孩子抱回自己家中睡覺。散席后,3人也并未將圓圓喝醉的事情,告知其父親許某。
下午3點,彭某出門去上班。下午5點過,彭某下班回家后,發現圓圓的臉色不好,眼神發直,便打電話通知許某,但是對方電話關機未能撥通,彭某便一直在家等待。下午6點過,許某來到了彭某家中,但彭某覺得圓圓的呼吸已變正常,便隱瞞了圓圓身體異常的情況。
之后,許某留了下來,在彭某家中吃飯。在喝了兩杯酒后,許某發現兒子手腳僵硬、發燒,立即將其送往攀煤總醫院,后轉至攀枝花市中心醫院。4月12日,圓圓經搶救無效身亡。5月11日,經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圓圓系飲酒過量引起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判決3人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今年8月6日和10月21日,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張某、彭某,在明知被害人圓圓系兩歲幼兒的情況下,仍與其碰杯對飲致其飲用白酒過量死亡,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人在案發后積極參與搶救被害人,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對其減輕處罰。3人過失致人死亡,其主觀惡性不大,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同時,被害人的監護人許某未盡到監護義務,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案發后,3名被告人的親屬代其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協議,按協議支付了部分賠償款,可酌情從輕處罰。3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10月30日,法院宣判,賈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十個月;彭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二年。日前,法官向關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的3人宣讀了判決書,3人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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