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萬元。
蔡某,2013年11月擔任南昌市城管局青山湖分局昌東中隊長。自2014年1月以來,村民魏某、吳某等人在搭建廠房中因規建手續不全而被該中隊認定為違章建筑,之后在蔡某幫忙下,均順利建成,為此,蔡某收受違建村民款共計人民幣27.5萬元。2014年初,村民熊某在建住宅過程中因未辦理任何建筑審批手續而被該中隊制止,后蔡某收受熊某人民幣2萬元幫助熊某順利建成住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計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9.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蔡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其退繳了全部受賄贓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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