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記者 周穎)記者30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陳灼昊故意殺人案”排除非法證據,二審終審改判無罪。這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以來第二次將死緩改判無罪。
2009年1月,一名年輕女子在廣州市天河區某出租屋意外死亡。偵查機關認為其前男友陳灼昊有重大作案嫌疑。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灼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審后,陳灼昊不服,提出上訴,稱自己沒有殺人。廣東省高院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廣州市中院重審后仍維持死緩原判,陳灼昊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吳海濤介紹,二審過程中,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審查,發現原審時對該案有直接證明作用的有罪供述詢問筆錄中,有大段有罪供述顯示出詢問方式違反相關程序規定,存在明顯的指事問供跡象。據此,原審訊形成的審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審理還發現,原判在采信的兩次有罪供述中,未提供反映完整審訊過程的審訊錄像以及相應的審訊筆錄。且在“新收押人員一周身體狀況跟蹤檢查記錄”上,七處有關“陳灼昊”的簽名并非其本人簽署。據此,原審訊錄像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屬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經廣東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問供、偽造書證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以上取證行為收集的證據屬非法證據,依法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據此,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陳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二審終審改判陳灼昊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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