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孔德婧)今年3月,李某在醉酒后無故持木棍將素不相識的劉某毆打致死。10月27日,李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在北京一中院受審。庭審時,李某表示自己喝酒“斷片兒”,不記得拿木棍打死人的事情。
今年3月29日晚上,李某在喝酒后來到昌平區某處,無故持木棍毆打劉某,劉某被打擊頭部后倒地摔傷致顱腦損傷死亡,李某作案后被抓歸案。
庭審中,李某表示,自己平時有半斤的酒量,那天是給朋友幫忙之后,便在朋友家喝了大約半斤的酒。喝酒的緣故,直到現在自己腦海中沒有任何關于遇到劉某,以及劉某被打致死的記憶。李某還說,當天自己在派出所里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并沒有拿木棍打人。
公訴機關當庭出具了診斷證明書、現場目擊證人吳某及其他等十人證言、尸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監控錄像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天庭審時,李某堅稱不記得自己打過人,不過仍然愿意變賣自己名下的價值20余萬的機器設備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李某的辯護人也表示,李某所在村村委會的證明表明,李某平時遵紀守法,行為舉止正常,不但孝順父母,而且積極經營自己的家庭生活,沒有犯罪前科,李某和劉某素不相識,沒有毆打劉某的動機。
當日庭審結束后,法庭未對該案進行宣判。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