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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無對低溫補貼的明確規定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說,極端低溫屬于特殊的工作環境,但對低溫作業者的低溫補貼,國內尚無明確規定。
余超稱,據2004年3月1日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目前,對于高溫有《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于低溫則無明確規定。“某種程度上來說,‘低溫作業’比‘高溫作業’對人體造成的傷害更大,例如交警、環衛工人、快遞員等勞動者因工作需要,要長時間暴露在低溫中”。
余超表示,據2013年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凍傷”已被列入職業病范圍。若勞動者因長期在低溫下作業造成身體傷害,可申請認定工傷。對需要在低溫下作業的特殊行業,公司不能以國家沒有具體規定為由,拒絕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
余超建議,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可自行為勞動者發放“低溫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