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漢陽世紀龍城小區小欣怡被小區不明高空拋擲物致傷殘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在漢陽區法院公開宣判。除原告自愿撤回對其中8戶(其中1戶為4號房業主)的起訴外,其他被起訴的120戶中,有89戶(4號房業主32戶不承擔賠償責任)被認定需承擔賠償責任,共賠償小欣怡36萬余元。
女嬰損失被認定39.5萬余元
2014年11月20日15時許,出生46天的女嬰何欣怡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和法醫司法鑒定室鑒定,何欣怡殘疾程度目前評定為七級殘疾;后續治療費依據臨床實際發生為準;治療終結暫定為傷后二年;護理時間暫定為傷后二年;營養期暫定為傷后二年;患兒在生長發育中若出現與顱腦外傷相關的新的病情變化和新的鑒定資料,必要時需行補充鑒定。
事發后,何欣怡父母將小區涉案樓棟2樓及以上128戶居民訴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4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何欣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
據了解,何欣怡受傷后,共收到所在小區及社會各界捐款36.82萬元。法院認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免除或減輕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目前,小欣怡傷口雖已治愈,但留下了顱骨缺損、腦萎縮、肢體偏癱等嚴重后遺癥。“十一”期間,小欣怡還發過一次病,醫療診斷為疑似癲癇。
居民不在家證據均不被認可
絕大部分被告居民在庭審中主張事發時自己在上班、出差,或家中無居住,并提交了工作單位證明、裝修合同等“不在場”的證據。
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不在場證明(包括但不限于證人證言)、工作單位證明等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
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協議以證明其并非房屋實際使用人,不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被告僅提交租房協議尚不能真實反映房屋實際使用狀況,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
部分被告居民稱案發時房屋正出租,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對此主張亦不認可,并告知,被告如在2014年11月20日傷害發生前確將房屋出租,可持相關證據向房屋實際使用人予以追償。
有居民表示,自己是無辜者,如果小區只是動員大家向小欣怡獻愛心,一定支持,并盡己所能提供幫助,但并不理解為何要承擔賠償責任,認為這樣“臉上也掛不住”。也有居民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4號房居民被排除涉案可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于該起傷害未找到實際侵權人,原告將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漢陽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情況和現場照片,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及常理認定,涉案樓棟因有3號房的阻隔,4號房所處的方位不可能將水泥塊拋擲到事發地點,除非4號房使用人從頂層平臺拋擲水泥塊,但公安機關已排除了從頂層直接拋物的可能。
法院因此判定,4號房業主(共32戶)對何欣怡的損害不承擔補償責任。
對8名被告主動撤訴
訴訟期間,原告自愿撤回對劉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為4號房業主)的起訴,表示放棄相應的補償份額。法院依法在何欣怡此次傷害損失的39.5萬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應承擔的份額,實際賠償36萬余元。
對在涉事樓棟有多套住房的被告應承擔責任的份額,法院認為,涉案樓棟2單元2樓及以上1、2、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因此被告應按持有房屋的數額承擔補償責任。
法院判決,73名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4079.94元;5名持有涉案樓棟2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經濟損失8159.88元;2名持有涉案樓棟3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經濟損失12239.82元。
對于判決結果,小欣怡父母表示滿意。由于小欣怡的后期治療經司法鑒定約需二年時間,還需一大筆后續治療費。小欣怡的父親表示,待治療完成后,他們還將再一次起訴,依法討回這筆治療費。(記者 李亦中 通訊員 申曉東 龔子英)
“漢陽高空拋物致女嬰傷殘案”始末
1
2014年11月20日,何欣怡被漢陽世紀龍城小區高空飛下的水泥石塊砸中頭部。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留下后遺癥。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2
事發次日,漢陽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截至今年7月,警方仍沒有找到肇事者。
2015年7月22日,小欣怡父母向漢陽區法院提交起訴狀,向涉案居民樓2樓以上(包括2樓)128戶居民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金共46萬余元。
9月15日,該案一審在漢陽區法院開庭審理。絕大多居民當庭提供“家中無人”證據,欲證明自己與該案無關。
11月10日
一審宣判89戶居民賠償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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