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濱 畫
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就《黨紀處分條例》有關問題答問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很多網友對這兩項法規也非常關注,特別是對《條例》中的一些新規定較為關心。昨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專門邀請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圍繞網友們關心的《條例》的相關問題進行詳細地解讀。訪談中,馬森述特別回答了“黨員還能不能炒股”的問題。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四種人禁止炒股
主持人:馬主任,這次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很多新聞報道用了“史上最嚴”這樣的字眼兒。條例中有一些新表述很多網友也非常關注,比如身為黨員還能不能炒股這樣的問題。在新條例當中對于黨員炒股的行為都做了哪些規定呢?
馬森述:我也注意到了,網上很多網民非常關注這個問題。《條例》第88條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在這里,我就這個問題做一些具體的說明。
首先這里要明確的是,《條例》并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本條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復。修訂中,我們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
關于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擾亂思想
主持人:現在還有一個具體的問題,就是《條例》當中,這一次專門對“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把這一項作為了違紀行為,并且作出了處分的規定,對于這樣的規定寫入咱們的新條例當中應該怎樣去理解呢?
馬森述:“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是我們這次新修訂的內容、新增加的內容。關于這個問題,首先是根據黨章的規定作出的。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這項原則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它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還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但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實際上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有的還造成了嚴重后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也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無疑,應當按照《條例》第46條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
不準搞“結盟”、“金蘭結義”
主持人:除了剛才咱們說到的買賣股票,很多網友還有一些具體的問題他們也非常的關注。比如說黨員現在還能不能參加一些“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這樣的聯誼活動?馬主任,這些在新條例當中都有怎樣的規定呢?
馬森述:《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三點:一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二是違反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這里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干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并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