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羅沙、王茜)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此司法解釋明確了“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據悉,此解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