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環城支行和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分別收到了中國銀保監會內蒙古銀保監局開出的罰單。
內銀保監罰決字〔2022〕20號信息顯示,因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環城支行貸后管理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違規行為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內蒙古銀保監局對違規行為責任人桑艷艷作出警告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2年5月16日。
內銀保監罰決字〔2022〕21號信息顯示,因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貸款“三查”不到位,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違規行為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內蒙古銀保監局對違規行為責任人汪建中作出警告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