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信銀行(601998.SH)用戶李文(化名)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其2017年在中信銀行合肥分行以房產抵押的形式,欲貸款開火鍋店,后因入伍未等到貸款申請審核完成。2019年李文退伍回家,發現在未簽名、無合同的情況下,銀行以他的名義申請了100萬貸款,并劃入陌生人賬戶中。
司法鑒定顯示,以雙方指定的樣本上“李文”的簽名進行對比,結果顯示《支付申請書/委托書》、《個人借款憑證》等文件上的李文簽名,與樣本簽名筆跡“兩者不是同一人所寫”。法院經一審二審后裁定認為,可能存在有他人以李文名義借用李文、銀行雙方的貸款合同,騙取銀行放款。
對此,中信銀行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回復,合肥分行已經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文償還借款本息。目前該案件處于司法程序中,中信銀行將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調查,并密切關注法律進程。
值得關注的是,2021年10月,《中國科技投資》記者曾報道過類似事件:威海的王女士在網站上購買二手房,后在指定銀行中信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彼時,客戶經理要求王女士在多張空白紙張上簽字。然而,一個月后,王女士發現貸款已被成功辦理,但相關合同簽訂日期當日自己并未到場,且合同的部分條款與此前約定事項存在出入。
100萬貸款進了誰的腰包?
大學畢業后的李文面臨兩種選擇:入伍和開火鍋店。因擔心體檢不過關無法入伍,于是李文開始著手準備開火鍋店。
由于缺少資金,在朋友許某介紹下,李文于2017年8月來到中信銀行合肥分行申請貸款,并準備將名下的一處房產抵押,以獲取開火鍋店的啟動資金。期間,中信銀行合肥分行業務員張某拿出幾份文件讓王某簽字,其中包括《中信銀行借款申請表》、《貸款用途承諾書》、《中信銀行個人房產抵押綜合授信及最高抵押合同》等。
蹊蹺的是,張某拿出的貸款文件均為空白材料。“當時業務員拿出一沓空白材料讓我簽名,并告訴我不要填寫日期,除此之外,業務員幫我新辦了一張銀行卡,但登記的手機號碼是許某的”,李文說,出于對許某及業務員的信任,于是李文照做了。
2017年9月7日,張某帶著李文來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但此時貸款金額還未審批通過。三天后,李文接到入伍通知,于2017年9月12日凌晨搭乘專列至福建省某部隊新訓旅開始服役,由此放棄了開火鍋店的計劃。
新訓前三個月,王陽上交了手機。但在之后的服役期間,張某聯系到李文,詢問個人信息維護相關事宜,因此李文亦向張某詢問貸款辦理進展情況,“張某當時說不清楚,后來銀行那邊一直沒聯系我,所以也就沒放上心了。”
直到2019年9月,李文退伍回到家鄉,這才得知他向中信銀行申請的貸款早已發放,且父親一直在給他還息,但錢款卻不知所蹤。“2018年,中信銀行方面聯系到我父親,提及如果不還款會影響征信,就這樣父親還了10個月的本息,約10萬元,而入伍期間父親也沒跟我說過這件事。”李文說。
退伍后,李文多次找到中信銀行方面溝通,要求查看合同,但對方并未提供。于是李文轉向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投訴,這才看到了《支付申請書/委托書》、《個人借款憑證》等相關文件,貸款資金用途為“購買紅木家具”。
根據安徽監管局的《舉報調查意見書》顯示,100萬貸款資金按信貸管理要求全額受托支付至交易對象蘇某賬戶中,貸款當日,蘇某再將該筆款項轉至趙某賬戶。隨后,趙某賬戶分4筆將61萬元轉至吳某賬戶,分2筆將28.38萬元轉至李文父親賬戶。李文父親再分6筆將27.38萬元轉入許某賬戶。貸款資金實際未用于購買紅木家具。
*圖源:銀保監會意見書
李文表示,他并不認識蘇某、趙某等人,而父親的賬戶亦是由許某持有,“父親與許某之前有工作業務上的往來,因此父親部分銀行卡是許某在使用。”而從銀行流水看,許某曾通過每月向李文的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償還本息。
*圖源:銀行流水
合同簽名非同一人所寫
李文因上述貸款征信已逾期40多次,無法辦理貸款、信用卡等。看到合同及銀行流水后,李文多次與銀行溝通,希望妥善處理此事。但銀行僅讓李文簽署一份“情況說明”,該說明中提到,“本人認可,本人在貴行辦理的前述貸款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并支付給受托支付對象,是系本人真實意愿且合法合規……”。
*圖源:情況說明
李文認為該說明與實際情況不符,于是拒絕簽署。溝通無果后,2020年6月,李文將中信銀行告上法庭。
庭審中,李文稱從未填寫過《支付申請書/委托書》、《個人借款憑證》等文件,且對貸款去向不知情,要求銀行方返還本息。因此,李文向法院申請對《支付申請書/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筆跡鑒定。
根據《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鑒定所進行了筆跡鑒定,以雙方指定的樣本上李文的簽名為對比,結果顯示《支付申請書/委托書》、《個人借款憑證》上的李文簽名,與樣本簽名筆跡“兩者不是同一人所寫”。
*圖源:鑒定結果
北京度宇律師事務所職務主任景博文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筆跡鑒定對李文有利,如果是業務員故意偽造的合同,而且與實際收款人串通,則業務員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一般認定為貸款詐騙罪。但在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銀行屬于企業,張某作為銀行業務人員,利用了便利,以職務侵占罪定罪。因為銀行也是受害單位,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監管不利的責任。如果對王某構成損害,還需承擔賠償責任,如退還已經支付的利息等。”
法院經一審二審后裁定認為,根據上述實情,可能存在有他人以李文名義借用李文、銀行雙方的貸款合同,騙取銀行放款。“本案中,原告(李文)主張的金融借款糾紛中涉嫌他人犯罪事實,已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立案受理,依據先刑后民處理原則,本案的民事訴訟,應當先裁定駁回起訴,待上述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后原告可再提起民事訴訟。”
對此,中信銀行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回復,合肥分行已經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文償還借款本息。目前該案件處于司法程序中,中信銀行將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調查,并密切關注法律進程。李文亦表示,該案將會于6月23日組織調解。
中信銀行曾發生類似事件
根據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的調查,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在李文100萬元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亦存在貸前調查不夠盡職、部分貸款材料未由客戶當面簽訂、客戶在留有空白信息的貸款資料上簽名、信貸資金用途管控不到位等問題。
*圖源:銀保監會意見書
景博文告訴《中國科技投資》記者:“如果是空白合同,沒有具體內容,那么是無效合同。就合同本身來講,需要約定意思表示,如一方提供資金,可以是貸款、借款或金融服務等形式,另外一方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時間、利息等履行義務。在簽訂合同前,上述內容應落實在合同里。簽字確認后,原合同不能修改。”
“但是本案如果屬于空白合同,當事人簽字后,空白部分內容仍然可以添加或修改。即空白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當事人應該避免簽字。銀行從業人員,亦禁止將空白合同給當事人簽署,除非當事人明確同意由業務人員代簽空白合同。否則一旦查實,業務人員可能受到公司的調查,或者銀保監局的處罰。”景博文補充說道。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公開信息表》顯示,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因授信工作嚴重不審慎、向資本金不達標的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不及時、違反固定資產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等問題,被罰款145萬元。
2021年10月,《中國科技投資》記者曾報道過類似的事件:威海的王女士表示,其于2020年在“貝殼找房”網站購買二手房,后在指定銀行中信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王女士表示自己僅在9月4日前往中信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客戶經理要求其在多張空白紙張上簽字。然而,一個月后,王女士發現該貸款已被成功辦理,但相關合同簽訂日期當日自己并未到場,且合同的部分條款與此前約定事項存在出入。
針對此事,財經評論員張雪峰向《中國科技投資》分析道:“假造簽名‘被貸款’發生的根源還是在‘利益’二字,銀行職員為了自己的業績需求等,而銀行可能是為了自身公司的利益。銀行相關部門對于貸款辦理的審核不夠嚴格,銀行職員在衡量了風險和收益之后選擇了冒險。”
“解決‘被貸款’,銀行需要更為嚴格有效的審核流程,同時要強化對于客戶的服務意識,對于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進行更為嚴格的要求,不僅僅要求他們的業務能力,同時對其無法量化的能力也要進行一定程度的要求。”張雪峰說道。(張婷龍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