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金融辦負責人、扶貧辦主任任副組長,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等單位及各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金融扶貧工作組,負責對金融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二是落實部門職責。扶貧辦負責對有貸款需求貧困農牧民的確認審定,做好與各成員單位的對接工作,提供小額信貸需求名單;財政局負責小額信貸風險金的管理,根據縣扶貧辦提供的審定結果發放貼息資金;審計局負責扶貧小額信貸工作中對法律法規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各鄉鎮場站負責扶貧小額信貸貧困戶貸款的統計、初審、報送工作,協助信用社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發放,擬定扶持項目和投資規模,并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項目的宣傳發動工作,確保扶持小額信貸資金真正用到貧困農牧民身上。
三是建立工作機制。建立分工明確、定期協商、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各部門和金融機構結合工作職責,認真制定落實各項具體實施細則和年度扶貧計劃方案。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審核審定金融扶貧項目的實施,溝通和交流工作推進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確保金融扶貧工作順利推進。
四是加大宣傳引導。通過各種形式大力普及金融知識,宣傳金融扶貧的意義和工作措施,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鄉(鎮)、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引導貧困群眾積極參與并樹立正確創業觀念,教育扶貧對象提高誠信意識、風險意識,做到講誠信、守信用,配合金融機構做好貸前調查與評估工作。
五是做好信息溝通。對金融扶貧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向工作組報告,以便及時采取妥善的應對措施。同時,工作組辦公室及時總結宣傳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和作法,全面推動金融扶貧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