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確經費保障。為保障司法救助有效實施,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明確將司法救助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每年安排市級司法救助資金100萬元,用于市級司法救助工作。同時,積極向上爭取資金,2016年爭取上級司法救助30萬元。2016年共撥付市級司法救助資金50萬元,省級司法救助資金20萬元。
二是明確程序執行。結合實際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范圍、標準、申請審批程序等內容。根據資金管理辦法,結合相關單位前期審核情況,按規定進行審批,進一步明確救助范圍及標準,并將資金及時撥付給有關單位。
三是明確過程監管。加強對司法救助資金受理、審批和發放的全過程管理,嚴把資金支付關,對發現存在申報審批程序不嚴格、申報材料弄虛作假、侵占挪用救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建立資金發放檔案,做到一案一卷,嚴格相關文書資料的更新和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