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確補償機制要求。根據浙土資[2016]5號文件要求,結合本縣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建設試點工作成果,下發《全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通知》,按照“誰保護,誰受益”有原則,激發保護耕地的責任心和主動性,實現耕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產能有保證。
二是落實財政補助政策。耕地保護補償分為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以獎代補和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村集體組織耕地保護以獎代補標準為120元/畝.年(含省市補助資金);符合耕地保護民主管理示范村條件的,補償標準為150元/畝.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按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綜合改革試點方案要求執行。縣財政將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為保護耕地提供資金保障。
三是規范日常監督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保護以獎代補資金由縣財政局撥付給鄉鎮(街道),再由鄉鎮(街道)按有關規定撥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按原渠道發放。耕地保護以獎代補資金實行村賬鄉鎮(街道)管、專戶管理、轉款專用。縣財政與審計部門聯合,建立耕地保護補償資金評估監管制度,對資金運行實施全程監管,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不斷提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