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穩妥推進全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洞口縣以四講力推改革工作。
一是講政治紀律。要求全縣各級各部門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對待,在認識上高度統一,決不允許對縣委、政府的決策部署說三道四、指手畫腳;在行動上要步調一致,堅決落實好改革的各項工作,確保政令暢通。
二是講組織紀律。要求各涉改單位要根據縣委、縣政府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和相關文件要求,迅速推進公車改革,從講黨性的高度不折不扣的落實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務必在12月30日前完成取消公車的封存工作。同時積極配合縣公車改革辦就車輛的處置、調配、拍賣和報廢等工作做好部署和安排。
三是講工作紀律。車改過程中嚴格程序規范處置車輛,嚴禁各單位隱瞞車輛不報,嚴禁各單位擅自處置車輛,嚴禁黨政領導干部插手車輛處置的招投標,嚴防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在確定參改單位范圍和參改人員范圍過程中,嚴防擅自擴大參改單位范圍、參改人員范圍的行為發生。在確定公務交通補貼發放的過程中,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參改車輛不得突擊修理,一經封存,單位不得擅自啟封運行,并要妥善保管封存車輛。
四要講廉潔紀律。要求各涉改單位嚴格執行中央的“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對違反“八項規定”、“六項禁令”的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縣紀檢監察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既拿公務交通補貼又坐公車的,堅決從嚴查處,嚴格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加大對“無車不辦公、自費不出門”等懶政怠政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借“車改”之名而延誤縣委、縣政府重大工作任務的,實行“一案雙查”,不僅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