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來安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讓對簿公堂的老鄰居握手言和。
原告王某家住3樓,自2010年夏天開始,其家中多次出現漏水現象,導致客廳、衛生間天花板和木地板淋濕毀損。被告張某系王某樓上鄰居,為此王某曾多次找到張某協商解決,但一直未果。今年7月10日,原告王某家再次發生嚴重漏水,其報警處理,因漏水賠償等事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排除妨害,進行防水處理,賠償其經濟損失暫定10000元,并申請對受損程度及損失數額進行鑒定。
被告張某在庭審中辯稱:原告家中漏水情況并沒有原告所說的嚴重,賠償責任不應由其一人承擔,其于2010年8月將房屋租住給李某,在李某租住期間導致了原告家中漏水,因該次漏水才會導致房屋防水出現問題。原告家中漏水受損是由其與李某共同造成,申請追加李某為被告,由其與李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且不同意進行鑒定,愿意賠償原告3000元。
雙方對于漏水的受損程度、是否鑒定、責任承擔及賠償數額各執一詞,一時間案件審理陷入僵局。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情況,查清案件事實,主審法官實地勘察現場,并追加了李某為本案被告。在第二次開庭審理結束后,主審法官耐心細致地做調解工作,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疏導勸解,闡明利害關系,并指出進行鑒定,費用多,時間長,并不利于案件的友好處理。最后原、被告均同意作出讓步,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被告張某支付王某7500元賠償款,被告李某支付王某1000元賠償款。
因為調解的魅力,讓本來復雜、不易處理的案件,達到了最好的結果,讓昔日老鄰居仍是老鄰居。(李澤泉 紀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