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王某甲(另案處理)與胡某某兩家因建房發生糾紛。當晚王某甲聯系被告人王某某和王甲(已判決),讓他們第二天去看看,給其“架架勢”。后王甲聯系王乙(已判決)、伍某(已判決)等人,叫他們陪同自己去其二叔王某甲家。次日上午,王甲、王乙、伍某等一行八人來到王某甲家,王甲得知來安縣某派出所已經將王某甲和胡某某兩家糾紛調解好后準備帶人離開,此時王甲接到被告人王某某的電話,讓王甲等人別走,等其過來。被告人王某某到現場后,詢問王某甲調解情況,并對派出所糾紛調解方案表示不服。隨后,唆使并帶領王甲等人前往胡某某家理論并阻工,致胡某某及其家人與王甲等人發生爭吵并撕打,王甲、王乙、伍某等人將胡某某及其妻子葉某某等人打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與被害方達成補償協議,補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郭娟娟 郭正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