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 政 部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以下簡稱一般債務),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以下簡稱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債務(以下簡稱外債轉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
第三條 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四條 除外債轉貸外,一般債務收入通過發行一般債券方式籌措。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務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并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第五條 一般債務收入應當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第六條 一般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一般債務本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發行一般債券等償還。
一般債務利息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等償還,不得通過發行一般債券償還。
第七條 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
第八條 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一般債務預算收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信息系統,一般債務管理納入全國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外債轉貸預算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
第十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一般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國家調控政策、各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分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及當年新增一般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區下一年度增加舉借一般債務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本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一般債務限額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提前提出省級代發一般債券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后按程序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一般債務限額內舉借一般債務,一般債務余額不得超過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一般債券償還到期一般債務本金計劃,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各市縣實際需求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