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東臺市警方對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高某處以追究刑事責任,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9月30日晚上9時許,高某駕駛蘇J96X7*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許河鎮許樂村境內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唐洋交警中隊民警攔下檢查,發現高某滿嘴酒氣,遂用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測得體內酒精含量為102mg/100ml,民警便將其送醫院采集血樣送檢。經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高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00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東臺市警方對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并對其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劉智勇 陳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