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規范資源稅費關系,減輕企業負擔,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要求和云南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的統一部署,紅河州于2016年7月1日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
為按時啟動紅河州資源稅改革,紅河州各級財稅部門采取“一對一、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對稅務干部和涉稅企業開展學習培訓,加大對資源稅改革政策的宣傳力度,爭取各方對資源稅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各級財稅部門加強聯系、協調配合,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按照稅費平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要求,深入個舊、建水、金平等縣市開展調研,摸清情況,認真聽取企業對稅費負擔的意見和建議,具體分析礦產品的稅費負擔,按照國家確定的總體原則稅率測算方法,具體測算涉及紅河州資源品目16個,其中,屬于已列舉名稱的22種主要礦產品有9個(鐵礦、金礦、銅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灰石、粘土/砂石、硫鐵礦),屬于省現有的其他未列舉礦產品有7個(錳礦、石膏、地下熱水、礦泉水、石英砂(石)、大理石、泥炭),提出了紅河州資源稅適用稅率建議,為上級制定資源稅改革實施提供了依據。
截至7月底,紅河州資源稅累計征收入庫8138萬元,比上年同期減少3114萬元,下降27.68%,其中7月組織征收入庫1337萬元,比上年同月減收263萬元,下降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