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速并擴大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的置換,降低地方政府負債成本
過去幾年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迅速增加的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由于融資需求較為迫切,采取的融資方式成本較高。如在一些地區,政府承擔還債義務的城市基礎設施信托產品年利率甚至超過了10%,較大的債務存量下,導致了地方政府用于償還債務利息的支出金額巨大。相對當前的其他融資渠道,地方政府債券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相對來說利率較低,還債壓力較小,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債券的規模在政府總體負債中的比例還較低。隨著近年來經濟發展速度放緩,部分地區的地方財政收入增長失速,甚至一些地區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產生了負增長,政府的支出壓力巨大。增加和提高對政府存量債務置換的規模及速度,以地方債券替換其他債務,提高地方政府債券在地方政府總體負債中的比例,可以極大降低地方政府的償債負擔,有效緩解政府支出壓力,逐步消除地方政府“隱性負債”。
二、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債券支出范圍,強化募集資金支出的公益屬性
從地方政府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上來看,債券募集資金一般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財政部發布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中,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并沒有非常詳細的使用范圍規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也僅大致明確了舉債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一般來看,地方政府往往是用于支持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市政道路建設、城市地下管網建設、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等項目,這些項目都有效促進了地方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但是,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將募集的資金用于一些非民生及非公益性支出,建設一些政績工程。對于這類支出,既不利于增加群眾的福祉,也無益于地方經濟的長遠發展和收入的增長,長期必然損害整個地方債券體系的運行。因此,宜從更高的層級,對地方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加以細化和明確,確保資金投向的公益屬性,避免資金使用的無序和浪費。
三、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的績效考核,提高募集資金支出效率
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推進,財政資金的績效考核已經逐步推開,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對地方政府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的績效考核并沒有單獨開展,要切實提高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使其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中切實發揮有效作用,各級政府必須強化對下級政府債券募集資金投向的績效考核。由于債券募集資金不同于一般公共財政資金,其具有較高的直接顯性成本。因此,對其進行的績效考核應單獨開展,設置專門的考核指標,在考核體系中充分考量資金使用成本等因素,使績效考核更具有全面性。同時,在今后年度債券額度的分配中,應提高對考核成果的利用率,將當年考核結果和來年的債券額度分配結合起來,激勵各級政府提高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績效。
四、推進利益相關方對地方政府整體債務情況的監督,實現地方政府債務的“陽光化”
促進地方政府債券體系的發展和完善,要徹底消除產生地方政府各類不合規“隱性債務”的基礎,清理地方政府債務融資的入口,加強對地方政府整體債務水平的監督,確保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合理和可控。2013年,中組部下發了《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確地方債務水平成為地方主要領導政績考核重要指標之一,這為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管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預算法》頒布實施后,地方政府需公開發布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這為地方債務的監督奠定了技術基礎。過去,政府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僅僅將當年財政收支情況向人大報告,本級人大及社會公眾由于缺乏對地方政府債務水平的了解,無法對一些潛在風險進行監督和約束。地方政府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可能會違規舉債,這既不利于地方政府債券體系的成長,也給地方經濟發展埋下隱患。今后,應當加大對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宣傳,使社會公眾了解其作用,并對各級人大代表開展相關培訓,使其能夠讀懂“報告”。最終,使各利益相關方可以充分了解政府整體負債情況,有效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消除政府其它不合規的負債行為,使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融資渠道,實現地方政府債務的“陽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