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管理對象全覆蓋。
管理企業實現全覆蓋,包括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縣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公司及其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以及經縣國資局委托由相關縣級部門代行部分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縣級企業和各鎮(街道)所屬企業等。存放資金實現全覆蓋,包括上述企業取得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貨款、企業外部融資等形成的閑余資金。
二是設定管理機制。
出臺全縣縣級國有企業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將公款存放納入企業“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建立事前明確規則、事中集體決策、事后定期公示等工作流程。公款競爭性存放以定期存款年利率為標的,按高利率競得原則確定,當標的相同時,通過對各銀行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等指標評分確定。
三是落實風險防控。
公款存放情況納入企業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及對企業高管的績效考核范圍。企業按規定建立委員會負責評分工作,并嚴格執行利益回避相關規定。參照縣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對各銀行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等指標評分確定,并且規定存放項目僅限于銀行定期存款,存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要求監管評級達到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B級以上,銀監部門上年度監管評級3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