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外管檢[2021]38號)顯示,上海晟景投資有限公司存在屬于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銀發(fā)[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對上海晟景投資有限公司決定給予警告,處罰款人民幣229.68萬元。
相關規(guī)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yè)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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