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銀行柜員介紹的貸款認定為違法發放,是否應該將這筆貸款認定為這名柜員承擔責任?
10月9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扶溝農商銀行一名客戶經理違法發放貸款被判刑。
判決書披露,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盧某亮在扶溝農商銀行任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未嚴格執行“三查”原則,向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發放貸款106筆,總額940萬元,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而關于貸款數量認定的問題成為了本案爭論的焦點。
據了解,盧某亮1998年便在扶溝農商銀行(此前為扶溝縣農信聯社)任職,2009年至2014年擔任柜員,2014年至2018年擔任客戶經理。106筆違法發放的貸款中有51筆是在其擔任柜員時發放的。
根據農商行規定,柜員不具有發放貸款的資格,也就是說2009年至2014年期間,盧某亮擔任柜員,因為沒有發放貸款權限,找盧某亮貸款的客戶均被他介紹到了別人名下。
一個問題擺在了法院面前:這些貸款也為違法放貸,但沒有參與具體過程的盧某亮是否需要為這些貸款承擔責任?
證據顯示,2014年前違法發放的貸款數量為430.2萬元,如果法院將這些貸款也認定為盧某亮犯罪數額,他將面臨著增加一倍刑罰的情況。
但是扶溝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2009年至2014年盧某亮并非客戶經理,也沒有發放貸款的資格和權限,他只是將客戶介紹給其他客戶經理,并沒有具體經手辦理貸款業務。公訴機關不能以他介紹的貸款未能收回就將他作為回收貸款的第一責任人指控違法發放貸款。
扶溝縣法院認定盧某亮違法放貸55筆,共計494萬元,且均未能追回,數額巨大,已經構成違法放貸罪,判處盧某亮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之后,周口市人民法院也再次強調了判決結果。
2020年5月29日,扶溝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判決后,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訴。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堅持認為應將51筆貸款計入盧某亮違法放貸犯罪數額,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此時,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強調,在2009年至2014年間,原審被告人盧某亮沒有參與決策發放貸款的資格和權限、不具體經手辦理貸款業務,所涉51筆430.2萬元貸款的違法發放不屬于其職責范圍,該部分數額不應計入本案犯罪數額。
最終,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