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14日訊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發布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劍指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天嘉華保代無錫分公司”)存在虛開中介發票幫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并對此除以罰金共計9萬元。
經無錫監管分局調查,北京中天嘉華保代無錫分公司存在虛開中介發票幫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間,北京中天嘉華保代無錫分公司受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請托,在未參與相關業務銷售的情況下,為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虛開保險中介代理費發票30.19萬元,涉及保單610筆,涉及保費金額143.76萬元。在收到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后,北京中天嘉華保代無錫分公司扣除開票成本,通過轉賬形式向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返還余額共計27.74萬元。北京中天嘉華保代無錫分公司副總經理尤志明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并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基于此,無錫監管分局決定對北京中天嘉華保代無錫分公司處以人民幣7萬元罰款;對尤志明予以警告,并處以人民幣2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
當事人: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
地 址:無錫市梁溪區錫滬路165號
主要負責人:尤學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嘉華無錫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虛開中介發票幫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行為。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間,中天嘉華無錫分公司受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請托,在未參與相關業務銷售的情況下,為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虛開保險中介代理費發票30.19萬元,涉及保單610筆,涉及保費金額143.76萬元。在收到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后,中天嘉華無錫分公司扣除開票成本,通過轉賬形式向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返還余額共計27.74萬元。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1: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2:中天嘉華無錫分公司情況說明及業務清單;
證據3:與中天嘉華無錫分公司副總經理尤志明的談話筆錄、身份證復印件、任職通知;
證據4:中天嘉華無錫分公司手續費收取的憑證,以及向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轉賬的憑證;
證據5:中天嘉華無錫分公司營業執照、中介備案信息。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開中介發票幫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處以人民幣7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
2020年9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
當事人:尤志明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320202196210******
住 址: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
職 務: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尤志明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虛開中介發票幫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行為。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間,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受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請托,在未參與相關業務銷售的情況下,為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虛開保險中介代理費發票30.19萬元,涉及保單610筆,涉及保費金額143.76萬元。在收到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后,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扣除開票成本,通過轉賬形式向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返還余額共計27.74萬元。尤志明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并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1: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2: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情況說明及業務清單;
證據3:尤志明的談話筆錄、身份證復印件、任職通知;
證據4: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手續費收取的憑證,以及向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轉賬的憑證;
證據5: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營業執照、中介備案信息。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開中介發票幫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尤志明予以警告,并處以人民幣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
2020年9月29日